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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榆树市隆鑫运输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万承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隆鑫运输有限公司,吉林市万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隆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法定代表人白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万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高文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隆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承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承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