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9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经电话联系至约定地点本市虎林路XXX号附近,欲将1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贩卖给他人时,其发现公安民警至现场随即逃逸,后被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白色晶体净重4.9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袁某的证言,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赃证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报告,前科劣迹资料,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玉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