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0号湖北聚安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聚安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安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安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所担保钢材款的余款支付聚安福公司(剩余1855440元未支付)。现被执行人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安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湖北聚安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云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