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和祥与王富林、吴根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兰和祥。被告:王富林。被告:吴根菜。被告:宁波太平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兰和祥与被告王富林、吴根菜、宁波太平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和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珂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