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