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程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社区*组。公民身份号码:×××0053。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程某在一名陌生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市三灶镇一处不知名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当日在澳门威斯汀酒店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9月27日被遣返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肆日的处罚。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程某在一名叫“小勇”的陌生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横琴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5年3月31日在澳门凯旋门门口被澳门警方抓获,同年4月2日被遣返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