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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陆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