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陆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