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掌起镇春林电脑附件厂与成都中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慈溪市掌起镇春林电脑附件厂。代表人:柴志林。被告:成都中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航。委托代理人:张永文,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掌起镇春林电脑附件厂诉被告成都中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掌起镇春林电脑附件厂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属于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