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冯文水、刘维刚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大张庄镇新村。法定代表人赵峰,经理。被告冯文水。被告刘维刚。被告冯祥明。被告冯祥常。被告冯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水、刘维刚、冯祥明、冯祥常、冯成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山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文水、刘维刚、冯祥明、冯祥常、冯成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