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宋峰,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安菊花,大同市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慧,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5日,原告雇佣的司机刘全生驾驶原告所有的冀G98X**/冀GGX**挂大货车沿赛达大道由西向北左转时,遇李芹驾驶津LT2X**客车沿京福支线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张家窝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全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芹无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事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刘全生一次性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费16200元,并承担对方车辆的施救费1700元、拆解费1600元、定损费800元。因原告车在被告处有全保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赔付了对方车全部损失20300元后,就此事故的所有损失和被告进行协商理赔,因双方协商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共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垫付给对方车施救费1700元、车损16200元、拆解费1600元、评估费800元,共计20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投保情况无异议。我公司对对方车辆定损并扣减残值���为8800元。拆装费无异议。施救费我公司同意按照相关救援标准赔付1200元,评估费及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列配的范围,我公司不予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告委托贾润明为其所有的冀G98X**/冀GGX**挂大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6日。2015年7月15日,原告雇佣司机刘全生驾驶原告所有的冀G98X**/冀GGX**挂大货车沿赛达大道由西向北左转时,与李芹驾驶的津LT2X**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张家窝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全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芹无责任。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刘全生一次性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费16200元,并承担对方车辆的施救费1700元、拆解费1600元、定损费800元,并已全部实际支付20300元。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收取保费,承诺对冀G98X**/冀GGX**挂大货车承保,应按约履行承保义务。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及因车损产生其他支出,损失额小于保险金额,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在相应险种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过高,应当按照其公司定损结论予以赔偿为由抗辩原告诉讼请求,但并未就车辆实际价值向本院提交相关鉴定结论,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本院综合证据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评估费系为查明事故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应当由保险人予以理赔。诉讼费虽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宋峰理赔其垫付的第三方各项损失合计20300元。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4元,其余154元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