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程延艳与王春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艳,王春礼,崔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程延艳,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01972********,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室。被执行人王春礼,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72********,住文登区龙山路*****号***室。被执行人崔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261981********,住文登区文山路**号。申请执行人程延艳与被执行人王春礼、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礼的位于文登区龙山路南10-1号104室,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亦冻结了被执行行人崔磊的银行存款,本院再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