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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山安驰挂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梁山安驰挂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41号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安驰挂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兆云,经理。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水泊焊割公司)诉被告梁山安驰挂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梁山安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山安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诉称,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生产材料,共计欠原告货款2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山安驰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多次在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购买生产材料,共计欠原告货款2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付该货款。另查明,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兆云,注册资本2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挂车车架、厢板制造,经营期限至2037年7月31日。2014年3月4日,“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梁山安驰挂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未变更。上述事实,有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的当庭陈述,又有原告提供的往来款询证函1份及被告梁山安驰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1份等在卷为凭,被告梁山安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并经庭审核实,依法予以采信,且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多次购买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的生产材料,共计欠原告货款2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往来款询证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应予偿还。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被告梁山安驰公司后,被告梁山安驰公司应对变更名称前的梁山安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山东水泊焊割公司要求被告梁山安驰公司偿还货款2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山安驰挂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被告梁山安驰挂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孟庆华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