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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肖某甲。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孙鹏,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某甲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买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夫妻双方共同操持家庭,抚育小孩。自2008年起,被告逐渐出现不检点行为,在原告指出后,被告仍不思悔改,我行我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其后较长时间,被告的行为越来越放纵,全然不顾及原告与孩子的感受,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自2012年2月,原、被告双方虽同处一室,但已经分床而居。自2013年4月起,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独自外出租房,与被告分居,自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完全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被告钱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原、被告相识、结婚、生子,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等婚姻基本情况属实。但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共同生育了儿子,被告不存在生活不检点的行为,且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翻盖了丁沟的房子。虽然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给儿子购买了江都区席家花园小区的房子,至今仍由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家庭和小孩着想,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原江都市丁沟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肖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互不信任,加之原告于2014年9月在外租房居住,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15年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为儿子肖某乙购置了房产。现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4)扬江民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健康成长等方面综合分析、评价和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抚育了孩子,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双方缺乏沟通和信任,原告外出租房居住,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之间仍有一定的沟通和交流,且2015年共同出资为小孩购置房产,夫妻关系有所缓和,因此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肖某甲与被告钱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文书附页:(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609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举报投诉方式:宜陵法庭庭长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胡买梅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