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非与李小丽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34号申请人孙非,女,200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法定代理人孙芳兰(系申请人姑母),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申请人孙非要求宣告李小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结。申请人孙非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孙自军于2014年12月22因病死亡,母亲李小丽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随姑母孙芳兰生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小丽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孙非,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1998年10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小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小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孙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小丽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小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小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