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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5号原告高某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淑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