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895号原告高某某,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维明,重庆市涪陵区蔺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淑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