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民初字第0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祥诉被告李炜、李跃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郾民初字第001345号原告赵永祥。被告李祎。被告李跃中。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素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振洲委托代理人宋俊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祥诉被告李祎、李跃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漯河天地顺商贸有限公司而原告赵永祥只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现赵永祥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永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保全费120元不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