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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田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行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