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田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行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