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童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童某,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陈友刚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