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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童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童某,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陈友刚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