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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双明诉马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明,马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马双明,住涿州市。被告马长存,住涿州市。原告马双明与被告马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爱净独任审判,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法律文书,河北邮政涿州公司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载明收件人名址有误,原写地址不详,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不到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被告马长存以家中有事,资金紧张为由向马双明借款现金5800元,当日写下欠条并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马长存以没钱和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800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双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爱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