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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海锵与杭州百华悦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锵,杭州百华悦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王海锵,无固定职业。被告:杭州百华悦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939号(石浦大酒店一楼)。代表人:徐俊,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锵与被告杭州百华悦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锵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