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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艳与被执行人王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王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化杰,男,1948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韩艳与被执行人王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化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艳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3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5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