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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国怀举、郭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国怀举,郭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王春霞,居民。被告:国怀举,成年人。被告:郭瑞杰,成年人。原告王春霞与被告国怀举、郭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春霞于2015年6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对被告国怀举、郭瑞杰进行了多次送达,但因国怀举、郭瑞杰已从原住处搬迁,现住址不祥,邮寄送达结果显示“原址查无此人”或“收件人不在国庄”等,直接送达亦无法得到被告信息,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被告国怀举、郭瑞杰已从原住处搬迁,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亦不宜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能够提供二被告明确住址时,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