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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粉粉申请执行西安名榕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郭粉粉,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名榕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皓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丹,女,系西安名榕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员。本院执行的郭粉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阎劳仲案字(2015)第037号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一案,涉案标的10550元、承担执行费58元、共计106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西安名榕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履行案件款10608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西安名榕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裁决书的执行;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郭粉粉受偿0元,未受偿10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