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32号原告高某。被告胡某某。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8日育一女胡钰涵,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钰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从离婚生效后一个月算起住女儿学业毕业)3.被告债务由被告自行偿还,原告不负担偿还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自由恋爱,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8日育一女胡钰涵,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始因被告频繁从原告处拿钱,双方开始发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借钱用于赌博,认为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回娘家居住,2015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由于被告频繁借钱致原告对其借钱用途产生疑问,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关系虽显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高某要求与胡某某离婚之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自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