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庹晓维追偿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庹晓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叶建军,男,江西省广丰县人。被告庹晓维,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军与被告庹晓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叶建军承担。审 判 长 谭万宇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人民陪审员 代 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