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景奎与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奎,唐运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周景奎,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唐运动,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奎与被告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景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周景奎负担。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