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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景奎与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奎,唐运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周景奎,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唐运动,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奎与被告唐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景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周景奎负担。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