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为亮与任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为亮,任文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88号原告谢为亮,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任文彪,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原告谢为亮因与被告任文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为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文彪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为亮诉称,1997年,被告任文彪开发房地产时陆续借原告谢为亮现金232000元,1998年,被告任文彪在经营上出现问题离家出走。2013年,被告任文彪返回老家,同年8月6日,被告将此前欠条核算并销毁,又给原告重新出具欠款金额232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任文彪仅偿还原告款12000元,下余款220000元一直拖欠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任文彪偿还原告谢为亮借款220000元。被告任文彪未答辩。原告谢为亮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8月6日,被告任文彪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任文彪欠原告谢为亮借款232000元,后偿还原告款12000元,尚下欠借款220000元一直拖欠未付。被告任文彪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7年,被告任文彪开发房地产时多次借原告谢为亮现金232000元。2013年8月6日,被告将此前欠条核算并销毁,又给原告重新出具欠借款232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任文彪偿还原告款12000元,下余款220000元一直拖欠未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2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已偿还12000元,尚下欠借款22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如数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任文彪偿还原告谢为亮借款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任文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左红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