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汉与被执行人薛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汉,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民执字第42号申请人张新汉,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薛兵,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担保人:薛占云,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新汉申请执行薛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薛占云,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薛兵在2014年11月10日前将欠申请人张新汉的工钱付清,但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担保人薛占云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张新汉承担担保责任。二,限担保人薛占云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5088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流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