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6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唐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润区新军屯天阔酒店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驶入道路的蒙某驾驶的冀B×××××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不同程度受损,董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被告人董某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8.8㎎/100ml。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蒙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结合本案案件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之。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梁宝宏审判员 顾智娟审判员 孙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