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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旭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古瑞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旭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古瑞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商初字第632号原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水阁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月、刘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旭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初。被告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光辉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丁永强。被告浙江古瑞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许巷轻纺村C47幢06-07。法定代表人马永波。原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旭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古瑞瓦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古瑞瓦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故原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501元,减半收取27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50元,由原告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任建建人民陪审员  刘效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潘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