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廷荣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限公司,王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廷荣,男,广元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有仲裁委员会(2009)广仲裁字07号裁决书,于2010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廷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廷荣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2月2日被执行人王廷荣自觉履行10000元。2013年7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廷荣银行存款20000元,2014年1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廷荣银行存款2000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廷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被执行人王廷荣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恢复原裁决书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廷荣银行存款2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仲裁委员会(2009)广仲裁字0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发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