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褚某甲、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褚某甲,褚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福彬,(特别授权)。被告褚某甲,农民。被告褚某乙,农民,系褚某甲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褚某甲、褚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褚某甲、褚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养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