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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褚某甲、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褚某甲,褚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福彬,(特别授权)。被告褚某甲,农民。被告褚某乙,农民,系褚某甲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褚某甲、褚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褚某甲、褚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养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