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进新与金宇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杜进新,金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924号申请执行人杜进新。被执行人金宇兰。原告杜进新与被告金宇兰、张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东商初字第4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宇兰、张现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杜进新同意被执行人金宇兰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履行10万元,于2015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履行5万元直至48万元借款本金全部履行完毕,剩余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杜进新自愿免除;二、若被执行人金宇兰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否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0万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924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