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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龙庆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艳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庆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吴艳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323号原告北京龙庆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510室。法定代表人孙海滨,公司经理。被告吴艳伟,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卿(被告吴艳伟之妻),1978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庆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艳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庆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庆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四元,由原告北京龙庆峡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