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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佳森与马玲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森,马玲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周佳森,男,194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马玲娟,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汉富。委托代理人郑晓明,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佳森与被告马玲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亮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佳森,被告马玲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汉富、郑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佳森诉称,1997年起,原告将上海市宝山区同泰北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潘某某。因原告长期未见潘某某在店内,引起原告警惕,最后证实被告夫妻已经经营多年。2015年1月,原告到了系争房屋,与被告商谈系争房屋租赁事宜,因原告身体不好,是和儿子周铭一起去的。当时,原告在系争房屋外面和朋友王龙宝聊天时,被告夫妻将周铭拉到店里谈,并与周铭签了一份租赁合同,原告对此是不清楚的。几天后,周铭把租赁合同给原告看,原告认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合同中约定被告有优先租赁权,合同还约定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要赔偿乙方装修,但装修是乙方自己的事情,不应该由甲方赔偿,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过长,因此,原告不认可这份租赁合同。2015年2月5日,原、被告又书面约定租期到2015年6月22日止。现合同期限已到,被告仍强占房屋,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被告马玲娟辩称,2005年左右,被告向潘某某承租系争房屋,经营超市。2015年1月,原告和其子周铭找到被告,与被告谈房屋租赁的事情。当时原告在周铭、王龙宝的陪同下,并出示了委托书,委托书上写原告委托周铭和被告签订合同,理由写的是原告生病、年纪大了。签好租赁合同后,委托书还给原告了。租赁合同的文本是周铭制作、打印的,带给被告签名。签订租赁合同当天,原告就看到了,并不是几天后才看到的。被告和周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到2020年1月1日为止,被告目前正在履行该合同,并付清了2015年年底前的租金。综上,不同意返还系争房屋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原告之子周铭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系争房屋,底层面积约49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六年,自交房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年租金为114,000元,第四年起每年递增3%等。2015年2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系争房屋租给乙方,时间从2014年12月22日起,到2015年6月22日止,为期半年,租金51,000元;到期后店面使用权交还甲方等。另查明,被告已使用系争房屋多年,开办超市,营业执照名称为上海常宽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于2014年12月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上半年租金,于2015年6月22日向周铭支付2015年下半年租金57,000元。审理中,被告陈述2015年2月5日《店面租赁合同》的签署情况:当时原告和周铭闹矛盾,闹到了派出所,并把被告一同叫到了派出所;周铭对被告说,因原告年纪大了,脑子有时候不清楚,就写了这份书面材料,让被告签名,用于应付原告,并且说实际操作还是按照租赁合同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所述不是事实。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店面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有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1月24日,原告与其儿子周铭一起到被告处,双方对租赁事宜进行协商,基于原告与周铭的父子关系,被告有理由相信周铭可以代表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原告应有约束力。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到2020年1月1日为止,目前尚未到期,被告继续使用系争房屋具有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佳森要求被告马玲娟返还上海市宝山区同泰北路XXX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佳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