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广厦上城8号楼3单元2201室房屋一套及编号为133号地上停车位一个、编号为8-1-77号储藏间一个更名至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