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锋与被执行人鲁世昌续行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锋,秦志荣,鲁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7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锋��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志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鲁世昌,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学锋与被执行人秦志荣、鲁世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学锋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志荣、鲁世昌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鲁世昌财产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鲁世���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大原家村村西路北第三排三层村民住宅楼一单元一层东户的房屋一处。被执行人鲁世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