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明霞与邢思玉、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霞,邢思玉,孙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69号原告:孙明霞,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思玉,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峰,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曲泉丞。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孙明霞诉被告邢思玉、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