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姚猛与梁兆刚、梁杏莉民间借贷纠纷2015立民终2192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杏莉,姚猛,梁兆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杏莉,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猛,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黄树豪、马安好,分别是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兆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梁杏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已经明确了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并且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据》虽然有约定“若发生纠纷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内容,但《借据》上没有明确签订地,属无效管辖协议,本案不能以该条款的内容确定法院管辖。本案是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审被告梁兆刚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二街1号大院15号104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