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李XX、郑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李XX,郑X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张X。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李XX。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郑X。原告张X与被告李XX、郑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金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5日,我从龙凤山村委会承包一块林地。因我与被告李XX系亲属,同意李X耕种这块地2年。到期后被告李XX没有将林地交给我经营,后来将该林地转包给了被告郑X耕种。我知道转包的事情后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要求将林地交还我经营,二被告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我的承包的这块林地。被告李XX辩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我与原告家换了一块承包地(22条长垄,5个短垄)。这块地靠着道边和林带,慢慢的林带没有了,我把林带变成耕地了。因我与我丈夫现在没有经营能力就把地包给郑X,现在地的通长27垄承包田,还有26垄开荒的,垄长500米左右。其中有8垄是林地开荒的。村里有规定,谁家挨着这块地谁就能种。原告给让我经营林地2年的事情没有,2015年3月份原告管郑X要地我才知道的。这块林地我一直经营到现在,已经栽树了,不同意返还。被告郑X辩称,我今年从李XX的手中承包1垧半地,承包期限为2年(2015年至2016年)。在我灭茬子的时候原告去阻拦,这块地我已经耕种完了,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的丈夫张X是叔伯兄弟。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张X与张X两家换了一块承包地。李XX的承包地(原张X承包地)边有一块林带,后该块林带树没有了,成了开荒地,李XX一直经营着。2011年4月25日,张X花承包费500元从前七号镇龙凤山村委会承包这块长500米,宽10米(不算壕边宽8米)的家西林带壕边地(李XX耕种的林带开荒地),承包期限2011年至2027年。该地李XX经营至2014年末。2015年李XX将该地转包给郑X。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证明、前七号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证明、法庭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属实无异。本院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民委员会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家西林带壕边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张X经营合法有效,原告张X享有该林带壕边地经营权。被告李XX将原告张X承包的林带壕边地转包给被告郑X经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侵权行为,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郑X于2016年1月1日返还原告张X长500米,宽10米(不算壕边宽8米)的家西林带壕边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李凤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佳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