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资国泰低碳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资国泰低碳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中资国泰低碳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文化新村北五区2排独体。法定代表人韩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圆通街365号。法定代表人曹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同仲裁字第042号裁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泓泰隆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674224.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冯靖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