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车树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树国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48号罪犯车树国,男,汉族,中专文化,1972年7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赣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树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9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车树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车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车树国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大部分赃款未退。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车树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赃款未退,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树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