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曲桂海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臧运明、李成男、李忠新、李功福、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臧运明,李成,李忠新,李功福,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吴长福,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臧运明,现住址安图县。被执行人李成男,现住址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忠新,现住址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功福,现住址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凤,现住址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曲桂海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臧运明、李成男、李忠新、李功福、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安白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臧运明、李成男、李忠新、李功福、王凤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臧运明、李成男、李忠新、李功福、王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9)安白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