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铁岭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铁岭县凡河镇政府、马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铁岭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新区嘉陵江路36号。法定代表人:黄铁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男,1971年生。被告:铁岭县凡河镇政府。住所地:铁岭县凡河新区嘉陵江路。法定代表人:刘成城,系该镇镇长。被告:马贵,男,1952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岭县凡河镇政府、马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狮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铁岭县凡河镇政府、马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铁岭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初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