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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守堂与黄守强、陈瑞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59号原告:黄守堂。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吴春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守强。被告:陈瑞球。原告黄守堂诉被告黄守强、陈瑞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守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息1.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守强、陈瑞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7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明确借到现金5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为1.5%。两被告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9日。借款本金及之后利息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守强、陈瑞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守堂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息1.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被告黄守强、陈瑞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98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