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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08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