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08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