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慧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慧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长青。地址:松原市乌兰大街。被告:刘慧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市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