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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曾广与杨波、陶海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杨波,陶海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曾广。被执行人杨波。被执行人陶海卉。本院在执行曾广与杨波、陶海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海卉的工资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