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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耿红辉与张晓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红辉,张晓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516号原告:耿红辉,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张晓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红辉诉被告张晓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红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红辉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