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门丽娜 关注公众号“”